10万元拖一年多付6000余元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月起“老赖”若不还钱,将加倍计算利息。为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0日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本月起,失信被执行人在“迟延履行期间”,除了要归还“一般债务利息”,还要归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杰解释,所谓“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其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基数)×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陈杰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借款100万,已经给了90万,那计算公式里的“金钱债务”就是10万。如果约定利息为1分,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还未偿还债务,拖一年不仅要支付约定的每年1.2万元利息,还要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约6387元(10万乘以万分之1.75再乘以365天)。
“加倍利息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所以‘老赖’拖的时间越久,要支付的加倍利息就越多。”陈杰解释说。
(王天威 王林萍)